关于评选2018届优秀毕业生的通知

作者:admin 时间:2017-10-19 点击数:

各二级学院: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评选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并形成制度的通知》(川教函[2013]606号)文件精神及《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规定,现将评选2018届校级、省级 “优秀毕业生”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我校全日制普招本、专科应届毕业生。

二、评选条件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

2、模范遵守和执行《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宜宾学院学生管理规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勇于同不良现象做斗争。

3、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处分。具有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和健全的人格,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师生反映良好。

4、大学期间曾获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曾获校二等或以上奖学金,或获得国家级奖项,在有关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

5、学习勤奋,学业成绩优秀,原则上各科考试或考查科目无补考。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和其他公益活动,体育成绩达到国家规定的锻炼标准。

6、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自愿献身国防事业,自愿到国家重点科研单位、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评选。

7、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优秀的少数民族学生可适当放宽条件优先推荐评选。

(二)省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省级优秀毕业生在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2、大学期间至少获一次校一等奖学金或国家级奖项;

3、至少获一次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

4、各科考试无补考,无违规违纪情况;

5、艺体类专业和专科,英语必须达到国家三级水平,其他专业必须达到四级,计算机至少通过一级。

三、评选程序

(一)各二级学院严格按照评选条件,结合学生在校期间的现实表现、学习效果和个人综合素质,由二级学院组织审核、评选,报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讨论,推选出校级、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并公示相关材料,公示期时间不低于三天。

(二)各二级学院评选的 “校级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候选人名单和相关表格(表格自行在学生工作处网页上下载)于113日前上交到学生处教育管理科。

(三)学生处组织审核各二级学院的评选程序和上报材料,确定“校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并公示。

(四)学生处组织审核各二级学院推荐上报的“省级优秀毕业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公示七天无异议后,将“省级优秀毕业生”的推荐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按照四川省教育厅的工作要求于1115日前报省教育厅审批。

(五)各二级学院应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加强对评优工作的宣传,以教育和鼓励广大学生勤奋学习、奋发向上。

四、评选要求及名额分配

(一)“校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10%评选,省级优秀毕业生按毕业生人数1%评选(名额见附件)。

(二)各二级学院在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严格评选程序,坚持评选标准,把此次评优工作作为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之一。

(三)在学校汇总审核过程中,各二级学院落选名额一律不增补。

附件:省优大校优大表格

学生工作处

2017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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