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各类资助经费管理和使用水平,更加有效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在校学习生活,根据《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宜宾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上级主管部门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助经费来源
学校学生资助经费主要来源包括: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提取资助经费,社会捐赠等。
各类资助项目的具体来源为:
(一)奖学金
1、国家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的指标,按四川省教育厅评审要求和《宜宾学院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2、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的指标,按四川省教育厅评审要求和《宜宾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学校奖学金:所需资金由学校事业收入提取资助经费支出,按照《宜宾学院学生奖励条例》执行。
(二)助学金
1、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学校根据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分配下达的指标,按《宜宾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2、勤工助学:所需资金由学校事业收入提取资助经费支出,学生通过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工作,获取酬金,具体按《宜宾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3、特殊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学校事业收入提取资助经费支出,特殊困难补助由学生处处务会根据申请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状况确定资助标准,具体按《宜宾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4、学校助学金:所需资金由学校事业收入提取资助经费支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具体按《宜宾学院学生资助工作暂行管理办法》执行;
5、各类社会奖助:所需资金由捐赠单位(个人)承担,用于奖励和资助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按捐赠单位(个人)要求执行。
二、资助经费使用
各类资助经费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织评审发放,具体程序为:
1、发布评审通知,明确申请条件、评审程序、时间安排及需要提供的材料;
2、各学院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组织学生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各学院组织申请学生所在班级(或专业、或年级)学生进行民主评议,并提出明确的评议意见;
4、各学院对学生的申请及民主评议结果进行认真审议,提出建议奖助学生名单;学校优秀学生奖学金由学工系统自动计算,并在学院范围内公示;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各学院报送的初评结果,确定拟奖助学生名单和金额,予以公示;
6、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最终确定学校资助学生名单和等级。国家专项资金拨款奖助项目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7、学生处发文公布奖助评审结果,填报各项奖助领款单,履行审批程序后,交财务处核准发放。
三、资助经费的发放、监督和审计
1、所有奖助项目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经处领导审核,按学校财务报账管理规定,履行审批程序,财务处根据学生名单发放奖助资金;
2、所有奖助金额一律不得现金发放,必须发放到学生指定银行账户;
3、各类奖助的评审过程接受学校和社会监督;对各项奖助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学校和上级部门的检查和审计。
学校资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滞留学校资助经费的行为,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四、其他
本实施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处。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宜宾学院学生工作处
2018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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