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和四川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川教函【2019】274号)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募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二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
第四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工作部(处)负责具体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定工作。
第五条 各二级学院成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辅导员(班主任)、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是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小组以班级(或年级、专业)为单位,由辅导员(班主任)任组长,学生代表担任成员,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10%,评议对象不应作为评议小组成员。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在本班级(或年级、专业)范围内公示。
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任组长,成员由学生工作办公室成员、专兼职辅导员、学生代表等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初审本院的认定工作。其成员名单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
第六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宜宾市当期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浮20%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的上限,同时结合智慧校园大数据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进行认定。
第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个档次。
1、一般困难
一般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尚不能完全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2、困难
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仅能小部分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3、特别困难
特别困难是指学生及家庭完全不能提供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开支。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的;
(2)购买或长期租用价格昂贵电脑的(特殊专业除外);
(3)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4)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5)未经允许在校外租房的;
(6)经常出入高档餐厅、酒吧、网吧等娱乐场所消费的;
(7)有其他高消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四章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第八条 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提交《宜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并登陆四川省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上进行申请。
第九条 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宜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结合智慧校园大数据和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组织民主评议。评议后将评议结果报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工作部(处)进行审核,学生工作部(处)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审核通过名单按四川省资助管理系统要求进行审核和上报。
第十条 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低保家庭学生、特困救助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等特殊群体学生信息全部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在学生资助政策范围内优先资助。
认定过程中不得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可采用电话抽查、个别访谈、了解学生日常消费行为等方式,深入直观地了解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纠正认定结果存在的偏差。
第十一条 学生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工作部(处)提请复议。学生工作部(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有下列情况者,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1、谎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2、生活不节俭,有高消费或不当消费行为;
3、外出租房,参与赌博;
4、学习不努力,不思进取,不求进步;
5、拒绝参加集体活动或公益劳动;
6、因各种原因休学或退学;
7、受学校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要教育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既不应隐瞒不报,也不能夸大虚报。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其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学生工作部(处)和各二级学院应对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监控,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初进行一次,每学年下期进行动态调整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精准认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二级学院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各二级学院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各二级学院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作出调整。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应对已经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跟踪了解,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同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档案,作好已受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记录,考查资助效果,对所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做到有计划,有步骤地统筹资助,保障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基本的学习和生活水平。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工作部(处)。
附件:宜宾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宜宾学院学生工作部(处)
2019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