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关于给予刘冬同学留校察看处分的决定

作者:admin 时间:2018-01-08 点击数:

2017年12月22日晚10时许,文学与新闻传媒学院2016级3班刘冬同学(学号:160103012),因怀疑其女友与某生交往密切,心怀不满,遂召集本学院六名同学到该生所居住寝室“要说法”。在该生寝室,刘冬情绪激动,恶语相向,在该生其他同学的劝阻下,事态得以控制。

刘冬身为学生干部,蓄意组织同学上门滋事,并动手打人的行为极其恶劣,影响很坏。根据《宜宾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学生处处务会研究,决定给予刘冬同学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一年,截止时间2018年12月28日),并要求二级学院按程序撤销其学生干部任职,加强教育。

如本人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决定或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宜宾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宜 宾 学 院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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