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7-10-3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校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招本科、专科学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合法、公开、公正、及时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分或处理决定有异议,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

(二)取消入学资格;

(三)退学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第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述期内未提出申述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述。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七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为宜宾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校成立由院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人、党委办公室负责人、院长办公室负责人、教务处负责人、学生处负责人、法律事务负责人、教师代表、院学生会主席组成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监察处为受理学生申诉的职能部门。

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的成员与申述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当自行回避。

第八条 多数人因同一事由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含三人)的代表人,并附代表委托书进行申诉。

第九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二级学院专业、班级及学号;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注明申诉的日期;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处理:

(一)予以受理,同时告知申诉人;

(二)申诉材料不齐备,限期补正。过期不补正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十一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二条 涉及学生隐私的申诉案件,受理申诉的机关对申诉人的基本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投诉。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组成人员与申诉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第十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作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需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或处分决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或开听证会的方式处理申诉。

采取书面审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 受理申诉的机关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机关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如申诉人再以同一事由提起申诉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一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可以实施听证。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同意。

第二十二条 听证主持人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担当,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并宣布中止、延期、终结或者结束听证;

(三)主持听证,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四)询问听证参加人;

(五)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六)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应当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

第二十四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

(一)申诉案件调查人员;

(二)当事学生或其监护人;

(三)当事学生所在单位的代表;

(四)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五)证人、鉴定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五条 参加听证的当事人和其他人员应按时参加听证,遵守听证秩序,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依法举证。

第二十六条 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宣读听证纪律。

第二十七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宣布案由;

(二)申诉当事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依据材料;

(三)做出处分或处理的经办人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二十八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

听证笔录还应当由当事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所指时间均为工作日,节假日、公休日不含在内。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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