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作者:admin 时间:2017-10-31 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和学风,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招本、专科学生。学生在校外开展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等社会活动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体讨论原则,按照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要求,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进行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纪校规,视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取消其各种评优、奖资格和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困难补助的申请资格。

第六条 受留校察看处分者,留校察看期限为一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解除察看;有突出进步表现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提前终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执行时间不能少于六个月)。留校察看期内又违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处理学生违纪必须有证据,下列各项经查证属实后作为有效证据,有效证据将作为处分决定的附件一并存档。

(一)与违纪事实有关联的物证、音像、影像资料等;

(二)违纪学生的如实陈述、检查书等;

(三)被侵害人签名的如实陈述、检举材料等;

(四)证人签名的证言;

(五)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的综合材料;

(六)司法机关的裁决书、鉴定书、判决书和有关部门的仲裁、决定、复议等。

第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生处分设置612个月期限,到期可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

第九条 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应当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开除学籍处分决定,须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重处分。

(一)违纪行为的为首者或组织者;

(二)违纪后故意隐瞒,拒不承认,无理狡辩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者;

(四)违纪再犯者

(五)在校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六)酒后滋事者;

(七)情节或后果严重的其他违纪行为。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特别轻微的

(二)过失违纪的;

(三)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的

(四)主动提供情况揭发他人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五)无法抗拒的原因或紧急避险造成违规违纪者。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二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领导机构。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处)或教务处为学生违纪处分工作的具体协调、管理部门。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授权,可决定处理严重警告以下违纪处分的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相应职能范围内的学生违纪处分的调查、认定、建议工作。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具体负责本二级学院学生的违纪处分调查、认定、建议和学校授权的处分工作。

第十六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宜宾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提出申诉。

第三章 违纪与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为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试卷成绩和总成绩有效。

(一)至考试开始时仍未按要求就座;

(二)至发试卷时不按要求将书包、复习资料(包括空白纸张)、电子通讯工具、电子记事本等存放在监考教师指定位置;

(三)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

(四)考试(含开卷考试)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

(五)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

(六)考生有其他未认真遵循考场基本规则,未规范操作考试基本程序,未严格遵守考场基本纪律的行为。

第十九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为违反考试纪律,应当场终止该生该门课程考试,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门课程试卷成绩和总成绩有效。

(一)考试中交头接耳;

(二)拒不听从监考教师指挥;

(三)有第十八条所列举违反考试纪律情况之一且拒不服从监考教师教育帮助;

(四)考生有其他较严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传接纸条、试卷;

(二)偷看他人试卷;

(三)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

(四)他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

(五)擅自将试卷、答卷等带出考室;

(六)考生有其他严重影响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一)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纸条等;在桌面、身上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或在自己桌面位置上有他人的答卷、草稿纸(不论是否抄用);

(二)用某种示意、动作、表情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

(三)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或上厕所后回考场时带有与考试有关的材料;

(四)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经警告又重犯;

(五)教师发现试卷答案雷同且经查实确认为严重违纪的行为;

(六)经查实有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改动成绩等行为者;

(七)考生有其他严重作弊或严重干扰正常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考试过程中发现有第十七条规定的任一考试违纪情况,为严重作弊和扰乱考试秩序,以考试作弊认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该门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

第二十三条 经考试监控视频查实违纪者,或被举报考试违纪且经查实者,按上述各条考试违纪相关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等级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 在学校组织的网络课程学习中出现代考等严重违纪且经查实者,按上述各条违纪相关处理规定给予相应等级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因违纪作弊而课程总成绩不合格或以零分记的学生,在受到处分6个月后(不含已被开除学籍者),可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交费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六条 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应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七条 凡在学习和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在受到处分6个月后,可向本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交费重修该门课程。

第二十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致人人身伤害者,肇事者除应赔偿经济损失(含医药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并承担受害者医疗及其他必要费用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殴打他人或互殴,尚未致伤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情节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结伙斗殴或勾结校外人员结伙斗殴者,加重处分;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策划、怂恿、挑唆、用言词侮辱或其它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或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窃公私财物,视其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敲诈勒索、诈骗、抢夺公私财物比照盗窃从重处理;

(二)屡犯(含第二次)者或因盗窃、勒索、诈骗、冒领、侵占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而触犯国家刑事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偷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四)盗用他人(含单位)账号或各类通讯卡账号和密码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拾物不还、非法占有遗失物或他人财物,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为作案者望风,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等,可以比照作案者处理;

(七)共同作案的,区分责任,一并处理。

第三十条 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公私财物,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有关规定,扰乱学生宿舍管理、生活秩序者,除没收不当收入和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扰乱宿舍管理秩序,对其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影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未经批准擅自调整、占用、骗取、出租校内公共用房、学生宿舍及床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入住期间,必须按照宿管中心要求,进出学生宿舍随身携带智能卡进行自动考勤;不携带智能卡、未假晚归者,一学期累计达6次及以上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刷卡作弊者(请人代刷、刷卡后不在寝室内住宿等),一学期累计达2次,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留宿非本寝室人员,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未经批准,私自外宿,一经查实,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并承担因外宿引起不良后果的全部责任;

(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宿舍使用违规电器,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偷电,私拉乱接电线,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因以上行为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除赔偿损失以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不良后果的影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章用电、用火、使用危险品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谩骂、威胁老师及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园或公共场所有不文明行为且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打砸物品,不听劝阻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严禁过度饮酒。过度饮酒者,给予警告处分;酒后滋事,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七)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或违反规定将校内物品携带出校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违章驾驶、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以任何形式(包括网络)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提供赌博场所、赌具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组织、参与赌博或以赌博营利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屡犯者(含第二次)或因赌博而触犯国家刑事法律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第三十四条 观看、制作、复制、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五条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违禁药品者,除移交司法机关追究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或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吸食毒品者,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一定期限内无法做到戒毒,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知情不报、故意隐瞒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后果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盗用、冒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二)弄虚作假骗取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国家助学贷款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电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六)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和证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学校网络管理规定,扰乱网络管理秩序,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故意破坏宿舍内的网络设备(含运营商提供的)、网络模块、网络线路、多媒体箱等设备,除照价赔偿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通过网络发布不良信息(制作、复制、存储、张贴、传播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凶杀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视、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捏造或歪曲事实,散布谣言,侮辱、诽谤他人或组织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私自安装、配置网络系统,盗用或滥用网络资源;盗用IP地址或邮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组织名义行事;影响网络正常使用和运行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利用网络泄露国家和学校机密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实施妨碍计算机及网络安全行为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造成网络及管理系统等毁坏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组织、参与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视其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乱贴、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开展旅游组织业务者(包括作为旅游经营单位的代理者),给予警告处分,因此引发事端或造成后果者,加重处分;

(三)未经批准,设摊设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的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参与非法传销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组织或胁迫、欺骗、诱使他人参与传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调戏、侮辱或以其他方式严重骚扰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卖淫、嫖娼行为当事人及参与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未请假、请假期满未续假或请假、续假、补假未经批准而缺课者,均作旷课论。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教学实践环节及学校安排有关活动的,每天均按旷课四学时计;晚点名未假未到的,每次按旷课二学时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一学期内累计旷课10学时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旷课20学时以上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30学时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旷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章 处分及解除程序

第四十二条 需给予学生处分的,由学生写出书面材料,相关部门或二级学院调查了解并听取学生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后提出处分建议。严重警告以下违纪处分原则上由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报学生处(教务处)发文、备案;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由学生处(教务处)按处分程序进行,报分管领导审批;开除学籍处分必须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所有处分决定书均送达学生本人。

第四十三条 需解除学生处分的,由学生本人写书面申请,经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提出解除处分建议;相关材料报学生处(教务处),经学生处(教务处)处务会讨论决定,报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解除。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四十四条 送达方式为:

(一)本人签收;

(二)留置;

(三)邮寄;

(四)公告。

第四十五条 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者,可按《宜宾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其他违纪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条例与本办法相悖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学工文件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宜宾学院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  版权所有 | 蜀ICP备11011718号  地址: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大道东段酒圣路8号 邮编:644000 电话:0831-3530958